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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式简析

作者:马哲 焦新哲 时间:2016-04-01 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发布的公告,部分公司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公司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同方式予以梳理。

一、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规定

《业务规则》第2.6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根据前述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全国股转系统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4日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事项明确了限制性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二、挂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出台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践中新三板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条件大多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其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属于常用的方式,其次是定向增发、员工持股计划,另外还有创新的虚拟股权、激励基金和股票增值权等激励方式。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挂牌公司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可以直接作为认购对象参与定向发行,其中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激励对象可以不是新三板适格投资者;而不具有前述“身份”的员工,如果要作为激励对象参与定向发行,则应是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试行 )》规定的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此外,“除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与“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之和不得超过35名。

挂牌公司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属于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及审议程序简单,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完成操作。但如果激励对象超出上述35人的限制,挂牌公司需要多次实施定向发行,如经多次股权激励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之后历次定向发行前均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降低了融资效率。

2015年11月之前,挂牌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方式参与定向发行来有效避免前述激励对象直接持股人数的限制、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导致挂牌公司股东股权不稳定等问题。但是,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定向发行(二)》对此进行了限制,挂牌公司员工已无法通过单纯的持股平台(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方式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并且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

激励对象人数较少时,挂牌公司可以通过直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完成股权激励,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中,牡丹联友、鸿发有色、博广热能等均是采取这种方式;但激励对象人数众多时,间接持股的激励方式在实操中较为灵活,例如激励对象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持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实现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为了使持股平台符合《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可以选择并非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且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例如选择有其他投资或实际经营行为的主体,将激励员工装入该公司或合伙企业,成为员工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但是该持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激励对象要持续遵守同业竞争、竞业禁止等相关法律规定或承诺。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的具体方案

通过挂牌公司的公告可发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实施条件、激励方式、股票的来源等相比较上市公司而言,都更为丰富、灵活,其中主流的激励方式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权、员工持股计划等,这些方式或单一使用,或混合使用,以下对新三板公司主要采用的激励方式简析如下:

1、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属于较为传统的股权激励方式。长天思源、亨利技术、华图教育等采用了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卡联科技、汇智光华、原点股份等采用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的公司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例如夏阳检测。

限制性股票是挂牌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以自筹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在公司达到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等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进行解锁,未能解锁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股票期权系挂牌公司无偿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期权计划预设的业绩指标等行权条件实现时,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行权价格行权,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放弃行权。这种激励方式适合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高科技等行业。

2、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最大的特点在于股权激励可以避免新三板定向发行在人数上的局限性,根据《定向发行(二)》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股权激励,但需要同时符合:(1)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2)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3)依法决策并充分披露信息。联讯证券、金宏气体、贝斯达、百合网等均采用了此种方式。

3、虚拟股权

精冶源2015年5月6日披露了《虚拟股权激励方案》,并于2015年11月12日对其进行了修订。根据其披露文件,精冶源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系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权,被激励对象无需出资且并不实际拥有股份所有权的前提下,也可以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激励有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被激励对象不需虚拟股权本身不附带表决权,且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虚拟股权也不可转让和继承,只有拟制分红权(即获得与虚拟股权收益金额相等的激励基金)。精冶源开创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先河,目前亦仍是唯一一家实施虚拟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

根据精冶源披露的激励方案,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2015年-2017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的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激励方案还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授予数量、业绩考核、激励基金的提取(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该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和虚拟股权占比核算和提取股权激励基金)及转换条款(公司处于收购、兼并或转板上市阶段的,虚拟股权可以通过一定的对价方案转化为股票或者现金补偿,具体转换方案另行制定)等。

虚拟股权实质上为一种现金奖励政策,以虚拟股权的形式取代传统的“绩效考核”,只是该种虚拟股权在特定条件下有转为真正股票的可能,且分红额度与企业效益息息相关。由于该方式操作简便,员工较容易理解,且无须自主支付资金,较易接受;但因虚拟股权激励方式主要以分红为激励手段,所以对于公司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且相对于其他激励方式而言,激励力度相对较小。

4、激励基金

激励基金是指当公司年度业绩达到考核标准时,以当年度净利润增加额或净利润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用于对激励对象进行现金奖励。激励基金操作性强,但激励成本较高,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且激励基金并未让激励对象享有股权,容易造成过度关注业绩指标而忽视公司的长远发展,激励基金对处于稳定期的公司比较适用。2015年4月29日,黄国粮业公告了《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实施方案》。

三、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公司(如长天思源、科隆能源等)为避免将来转板时股权不清晰或存在纠纷,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在激励计划中大多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的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等方案提出异议。

四、小结

各公司因发展阶段、发展规划不相同,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应在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全国股权系统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权激励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协同性,采取更为适合本身未来发展方向的股权激励方式,不能因为股权激励导致过于重视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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