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虚拟资产投资监管框架声明,对虚拟资产提出新的监管指引。该文件主要从背景、与投资虚拟资产相关的风险、现有监管制度三个方面进行说明。文件还对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出了概念性框架。
文件提到,香港证监会将对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的公司施加发牌条件,不论这些虚拟资产是否符合“证券”或“期货合约”的定义。
根据框架,如香港证监会在此阶段结束时认为适宜对平台营运者作出规管,便会考虑发出牌照及对它们进行密切监察。
文件还提到,目前投资虚拟资产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估值风险、波动性及流通性风险、会计及审计风险、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风险、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以及欺诈等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虚拟资产本身的固有性质与特点所致,而另一部分则源自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
目前,香港证监会已针对在进行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时可能违反证监会的规则及规例者,采取一系列行动,包括提供监管指引、发出警告信和合规函,以及采取监管行动。
文件中也提到,假如公司从事分销那些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则无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它们均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文件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销商分别制定了相关监管方针。例如,只有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才应获允许投资任何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
另外,如牌照申请人及持牌法团现正管理或计划管理一个或多于一个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便须知会证监会,并走完一系列流程。持牌法团若未能遵守发牌条件的话,很可能会被视为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失当行为,将对其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监管行动。
针对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来说,在香港分销(完全或部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基金的公司将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或注册。因此,这类公司在分销这些基金时须符合现有规定,包括提供适当建议的责任。
文件显示,在初步探索阶段,香港证监会将不会向平台营运者发牌;相反,会与平台营运者讨论应达到的监管标准,并就这些标准观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真实运作情况。证监会亦会考虑其建议的监管规定在处理风险及提供适当的投资者保障方面的成效,并基于这些平台在沙盒的表现,严谨地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实际上是否适宜受证监会规管。
香港证监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建议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够及有效;遵守条款及条件的能力;投资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场和国际监管发展。
另外,鉴于平台营运者的相关技术或业务模式的固有特点,证监会最终可能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于其所建议的标准下妥善处理及不能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可能决定平台营运者不应受到证监会的规管。
同时,香港证监会将与那些有意并已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合作,方法是将它们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
早些时候的10月15日,香港证监会主席唐家成曾向南华早报(SCMP)透露,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正在计划引入加密货币监管制度以保护投资者,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监会不会像大陆那样考虑完全禁止加密货币平台,并补充说他们不认为全面禁止是“正确的方法”。
来源:(ID:blockchain31)
作者:31QU